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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管局新政:公共设施配套费不得另行收取

房天下西安二手房网  2013-11-08 09:29:00  来源:华商报
[提要]预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的经纪机构,将终止经纪执业活动。昨日,西安市房管局出台14条硬性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预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的经纪机构,将终止经纪执业活动。昨日,西安市房管局出台14条硬性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非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经纪机构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内部认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经纪机构违规卖房终止执业并严查

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西安市房管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zha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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